28

2019

-

05

商机在这:江苏省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和墙材产业发展导向

作者:


  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,深化墙体材料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推进墙材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,近日,江苏省工信厅、发改委、生态环境厅、住建厅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《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》(2019本)和《江苏省墙体材料产业发展导向》(2019本)(以下简称《产品目录》和《产业导向》)。
  近年来,生态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,国家和省对加快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砖瓦窑,促进产业转型升级,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、推广应用利废新型墙体材料等绿色建材提出了新的要求。原《产品目录》和《产业导向》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要求,为此,在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作了修订完善。
  为落实《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》要求,修订后的《产业导向》在淘汰和落后的生产工艺及规模中,将“28门及以下轮窑、立窑、无顶轮窑、马蹄窑等”改为“轮窑、立窑、无顶轮窑、马蹄窑等,仅保留年产量3000万块标准砖以上的隧道窑生产线”;鼓励类增加了消纳利用当地建筑垃圾做再生骨料的混凝土砌块(砖)等内容。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》,《产品目录》增加了装配式的预制墙板(体)等11个品种表述。
  对如何贯彻落实新的《产品目录》和《产业导向》,五部门还提出了具体要求:一要加快推进墙体材料产业优化升级,坚决淘汰砖瓦轮窑等落后产能,鼓励发展利废新型墙体材料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采用限制类以上的生产工艺、生产规模和生产原料进行生产;绿色墙体材料产品应采用鼓励类的生产工艺、生产规模、生产原料进行生产。二要加快推进绿色生产、清洁生产,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要推行清洁生产,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、污水排放、噪声排放,强化综合利用;加快技术改造步伐,提高生产工艺、产品档次和产品质量水平;健全企业管理,完善质量、环境、安全等控制保障体系,尽快达到《绿色产品评价-墙体材料》(GB/T35605)标准要求。三要加快推广应用绿色墙体材料,认真贯彻国家、省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材有关政策,严格执行《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》、《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》,加快推广应用绿色墙体材料,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,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采用绿色墙体材料产品。
  新的《产品目录》和《产业导向》的发布,对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《江苏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》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、工信部办公厅《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》,积极发展利废绿色新型墙体材料,支持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,推进墙体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。
 
完整内容看过来
苏工信墙改〔2019〕110号
关于发布
《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》和《江苏省墙体材料产业发展导向》的通知
各设区市工信局、发改委、生态环境局、住建局、市场监管局:
 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《江苏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》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、工信部办公厅《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》,积极发展利废绿色新型墙体材料,促进循环经济发展,支持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,推进墙体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,按照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要求,根据《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》等有关政策和规定,结合我省资源禀赋和工作实际,现对《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》(2010年本)和《江苏省墙体材料产业发展导向》(2017年本)做出修订,并提出以下要求,请遵照执行。
  一、加快推进墙体材料产业优化升级。坚决淘汰砖瓦轮窑等落后产能,鼓励发展利废新型墙体材料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采用限制类以上的生产工艺、生产规模和生产原料进行生产;绿色墙体材料产品应采用鼓励类的生产工艺、生产规模、生产原料进行生产。
  二、加快推进绿色生产、清洁生产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要推行清洁生产,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、污水排放、噪声排放,强化综合利用;加快技术改造步伐,提高生产工艺、产品档次和产品质量水平;健全企业管理,完善质量、环境、安全等控制保障体系,尽快达到《绿色产品评价-墙体材料》(GB/T35605)标准要求。
  三、加快推广应用绿色墙体材料。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材有关政策,严格执行《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》、《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》,加快推广应用绿色墙体材料,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,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采用绿色墙体材料产品。
  附件1:《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》(2019本)
  附件2:《江苏省墙体材料产业发展导向》(2019本)
 
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
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江苏省生态环境厅
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
2019年2月20日
附件1:
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
(2019本)
  1、烧结保温砌块(砖)、复合保温砌块(砖)(利用废渣生产,符合GB26538或GB/T29060技术要求);
  2、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(利用废渣生产,符合GB13544技术要求);
  3、烧结空心砖和烧结空心砌块(利用废渣生产,符合GB13545技术要求);
  4、蒸压粉煤灰砖(符合JC239技术要求);
  5、蒸压粉煤灰多孔砖(符合GB26541技术要求);
  6、蒸压粉煤灰空心砖和空心砌块(符合GB/T36535技术要求);
  7、蒸压粉煤灰(保温)空心砖(符合DB32/T479技术要求);
  8、蒸压灰砂砖(符合GB11945技术要求);
  9、蒸压灰砂多孔砖(符合JC/T637技术要求);
  10、承重混凝土多孔砖(符合GB25779技术要求);
  11、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(符合GB/T24492技术要求);
  12、装饰混凝土砖(符合GB/T24493技术要求);
  13、混凝土实心砖(符合GB/T21144技术要求);
  14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(符合GB11968技术要求);
  15、石膏砌块(符合JC/T698技术要求);
  16、自保温混凝土复合砌块(符合JG/T407技术要求)
  17、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(符合GB8239技术要求);
  18、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(符合GB/T15229技术要求);
  19、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(符合JC/T862技术要求);
  20、装饰混凝土砌块(符合JC/T641技术要求);
  21、装配式的预制墙板(体)、楼板、楼梯板和阳台板等水泥预制件(企业有产品标准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技术要求);
  22、蒸压加气混凝土板(符合GB15762技术要求);
  23、建筑隔墙用保温条板(符合GB/T23450技术要求);
  24、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(符合GB/T23451技术要求);
  25、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(符合JG/T169技术要求);
  26、钢筋陶粒混凝土轻质隔墙条板(符合JC/T2214技术要求);
  27、灰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板(符合GB/T23449技术要求);
  28、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(简称GRC板,符合GB/T19631技术要求);
  29、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墙板(符合JC/T1057技术要求);
  30、石膏空心条板(符合JC/T829技术要求);
  31、纸面石膏板(符合GB/T9775技术要求);
  32、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(符合JC/T626技术要求);33、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(符合GB/T23932技术要求);
  34、纤维水泥夹芯复合墙板(符合JC/T1055技术要求);
  35、纤维增强硅酸钙板(符合JC/T564.1、JC/T564.2技术要求);
  36、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(符合JC/T671技术要求);
  37、其他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的陶粒制成品、复合保温砖(砌块、板)、预制复合墙板(体)、中空内模轻质隔墙、异型材接插板等。
  38、无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的,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须符合《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》(GB50574)要求,且其中重要性能质量控制指标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的规定(提供五名以上建材生产、建筑工程、质量检测业内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的书面意见)。
  注:综合利用的废渣资源中不应含有危险废物。如属于危险废物,应当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 
附件2:
江苏省墙体材料产业发展导向
(2019本)
  一、鼓励发展的墙体材料产品和生产工艺及规模
  1、利用废渣生产的烧结保温砌块(砖)和复合保温砌块(砖)(传热系数须小于1.0W/(㎡·K)):鼓励企业积极消纳利用当地废渣,原料中废渣合计重量掺量比在80%以上,采用70型以上挤砖机、原料经陈化均化、自动码卸坯、烟气脱硫除尘、大中断面(4.6米及以上)带余热烘干窑(室)的标准隧道窑,年生产规模6000万块标准砖以上的生产线。
  2、消纳利用当地建筑垃圾做再生骨料的混凝土砌块(砖)和自保温混凝土复合砌块(砖)(传热系数须小于1.0W/(㎡·K):采用40KW以上功率成型机、自动计量配料、自动化复合、清洁能源或余热利用养护室(窑),单班年生产规模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线。
  3、装配式的预制墙板(体)、楼板等水泥预制件:采用计算机控制和管理,实现预制件数码标识和数字化管理;采用混凝土自动配料集中搅拌、钢筋机械加工、自动布料、振动控制、蒸养温控等系统的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线。楼梯板和阳台板等其他水泥预制件:采用预制件数码标识和数字化管理;采用混凝土自动配料集中搅拌、人工养护的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生产线。装配式的预制墙板(体)、楼板、楼梯板和阳台板等其他水泥预制件合计年生产规模应在5万立方米以上。
  4、蒸压加气混凝土板:采用4.8米以上切割机、余热回收利用系统,双班年生产规模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全自动化生产线。
  5、建筑隔墙用条板等条板类产品:采用自动化、清洁化生产工艺,单线年生产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。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墙板:采用机械化喷射成型、清洁化生产工艺,年生产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。石膏空心条板:采用自动化、清洁化、带烘干生产工艺,年生产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。纤维水泥夹芯复合墙板:采用自动化、清洁化生产工艺,年生产规模在50万平方米以上。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等:采用自动化生产线,年生产规模在50万平方米以上。
  6、石膏砌块:采用自动化、清洁化、带烘干的生产工艺,单线年生产能力在25万平方米以上,年生产规模在100万平方米以上。
  7、预拌砂浆:采用自动配料、清洁能源或余热利用烘干工艺,年生产规模在30万吨以上工业自动化干混砂浆生产线。鼓励发展机械化喷涂施工。
  8、高性能混凝土、再生骨料混凝土、环保型混凝土及特种混凝土等绿色混凝土:符合《江苏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》的年生产规模在60万立方米以上工业自动化生产线。
  二、限制的墙体材料产品和生产工艺及规模
  (一)限制的墙体材料产品
  1、原料中虽掺有废渣,但其合计重量掺量比小于70%的粘土烧结墙体材料制品。
  2、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(单排孔)。
  3、非蒸压泡沫混凝土砌块。
  (二)限制的生产工艺及规模
  1、装配式的预制墙板(体)、楼板等水泥预制件:未采用构件数码标识和数字化管理、混凝土自动配料集中搅拌,振动控制、蒸养温控等基础设施不完备,自动化程度较低的生产线。楼梯板和阳台板等其他水泥预制件:未采用构件数码标识和数字化管理、混凝土自动配料集中搅拌、人工养护,基础设施不完备,自动化程度较低的生产线。装配式的预制墙板(体)、楼板、楼梯板和阳台板等水泥预制件合计年生产规模在2万立方米以下。
  2、混凝土砌块(砖)类:成型机功率小于30kW,无自动计量配料,无养护室(窑),单机单班年生产能力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线。
  3、蒸压粉煤灰砖(蒸压灰砂砖)类:配料无自动计量,年生产规模在3000万块标准砖以下的生产线。
  4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:4.2米以下切割机,人工去底皮,双班年生产规模在1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线(2020年起列入)。
  5、石膏砌块:机械化程度较低、无烘干设备,单线年生产能力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生产线,年生产规模50万平方米以下的生产线。
  6、板材:条板类、复合板类产品,单线年生产能力在15万平方米以下;薄板类产品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平方米以下(其中纸面石膏板小于3000万平方米);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,年生产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下生产线。
  7、预拌砂浆:年生产规模在20万吨以下的砂浆生产线。预拌混凝土:不符合《江苏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》、年生产规模在30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线。
  三、淘汰的墙体材料产品和生产工艺及规模
  (一)淘汰和落后的墙体材料产品
  1、粘土烧结墙体材料制品,包括粘土实心砖、多孔砖、空心砖等粘土砖和粘土瓦。
  粘土烧结墙体材料制品是指其原料中虽掺有废渣及页岩,但其合计重量掺量比在40%以下。
  原料中废渣及页岩来源应有据可查。确定粘土砖的掺量比例方法有两种,一是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《墙体材料中废渣掺加量分析方法》(GB/T32989)检测掺量比例,二是根据企业的年度原料进厂、生产消耗和产品出厂等台账资料统计计算。
  2、破坏农田、耕地和破坏环境取土烧制的烧结墙体材料制品。
  3、制成品中有害物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墙体材料制品。
  4、使用非耐碱玻璃纤维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(GRC)空心条板。
  5、非烧结、非蒸压粉煤灰砖。
  (二)淘汰和落后的生产工艺及规模
  1、烧结墙体材料制品:粘土实心砖、粘土瓦生产线;轮窑、立窑、无顶轮窑、马蹄窑等,仅保留年产量3000万块标准砖以上的隧道窑生产线;50型以下挤砖机;在城市规划区、生态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文物古迹保护区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道、省道、铁路、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烧结砖瓦窑。
  2、混凝土砌块(砖):20kW以下功率成型机,单机单班年生产能力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线,简易移动式混凝土砌块成型机。
  3、蒸压加气混凝土生产线:双班年生产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线;手工切割或预铺钢丝式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;非蒸压养护的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。
  4、盘转式压砖成型机(公称压力2000kN以下)。
  5、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砌块生产工艺。
  6、作坊制作墙板、水泥预制构件生产线。
  7、年生产规模在2000万平方米及以下纸面石膏板生产线。
  注1:综合利用的废渣资源中不应含有危险废物。如属于危险废物,应当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  注2:文中“以上”均含本数,“以下”均不含本数。
  注3:为修缮古建筑、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,以及建设、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,确需生产粘土实心砖的,应当经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批准;生产的粘土实心砖,只能用于修缮古建筑、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,以及建设、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,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。

相关新闻

当中材节能遇上课本封面,将会擦出怎样的火花呢?

2024-03-27

开足马力抢订单 · 外贸产品出口忙

2024-03-26

中国建材集团组织开展“2024年法治培训周”活动

2024-03-23

深耕科技创新 | 中材节能牵头承担的中国建材集团二期“揭榜挂帅”项目启动暨实施方案论证会顺利召开

2024-03-22

gotop